豫政办〔2015〕1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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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128号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
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

  为全面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有效解决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责权利不匹配问题,提升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质量水平,促进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切块包干、权责统一,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合理划分省、省辖市、县(市)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治超工作职责,同步下放相关事权和审批权,实现建设、养护、管理重心下移,深化普通干线公路投融资、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等各项改革,建立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普通干线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发挥服务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选取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全面掌握试点县(市)普通干线公路发展现状,适时评估试点成效,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进全省普通干线公路体制机制改革提供示范。

  2.权责统一,重心下移。将建设、养护、管理重心下移,下放省级普通干线公路事权和审批权,加强省级统筹协调和行业监管,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积极性,建立县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深化改革,全面提升。积极推行以县级政府为主导的试点改革,全面深化普通干线公路投融资、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等各项改革,逐步建立普通干线公路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保障体制机制以及事权、财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4.强化督导,确保成效。强化省级行业指导,落实省、省辖市监管职责,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试点县(市)改革成效的考核评估,力争改革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通过试点推行普通干线公路领域各项改革,逐步建立人权、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新体制,促进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优良率明显提升,路网平均技术等级大幅提高,现有危桥基本消除,公路沿线基础设施完好,路容路貌整洁美观,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明显遏制,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事权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除跨区域、跨黄河大桥等项目仍按现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外,试点县(市)区域内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权限同步下放。

  (一)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相关批复文件报省、市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道班改造等养护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由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下放项目前置要件审批权限。试点县(市)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环评、规划等前置要件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确因管理权限等问题无法同步下放的,由试点县(市)报省、市级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三)下放投资计划权限。试点县(市)区域内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复立项后,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规模由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议计划,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报省、市级发展改革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试点县(市)区域内的普通干线公路养护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后,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规模由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下放项目招标备案、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权限。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招标、施工许可由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审批,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报同级政府备案;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政府组织,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金管理

  切块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危桥改造等养护工程资金、小修保养及管理经费。切块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一)资金切块方案。根据全省可用资金规模,综合考虑试点县(市)管养状况、路网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等因素,研究确定试点县(市)资金总额,切块下达试点县(市)。

  (二)资金拨付与使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切块资金规模编制中期财政规划,预算批复或计划下达后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以后逐步按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提前告知试点县(市)规划期分年度预计安排数,由试点县(市)编入本级预算,提高其财政统筹能力。

  试点县(市)政府要将切块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情况及时报告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负责统筹使用和管理切块资金,加大本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所需资金。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经费类资金按照时间进度拨付,建设、养护等生产性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实行计量支付。

  四、职责分工

  (一)省级有关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并牵头组织对试点县(市)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普通干线公路网发展规划;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试点县(市)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库和切块资金安排的行业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库,下达切块资金计划;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试点县(市)切块资金计划。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督、指导、考核试点县(市)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确保投资效益。

  (二)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指导试点县(市)普通干线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工作,协助开展考核工作。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督试点县(市)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三)试点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试点县(市)政府是本地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推行各项改革;统筹使用切块资金,筹集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配套资金;监督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工作,检查建设、养护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工作。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对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库和资金需求,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拟定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需求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督检查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库和资金审核,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并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跟踪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进一步优化普通干线公路用地布局,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并做好用地预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据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做好规划选址要件的审批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环评要件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相关省辖市、试点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围绕实现人权、事权、财权、责权统一的目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试点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积极稳妥推行投融资、建设、养护、管理和治超等各项改革,完善公路投入机制,建立公路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三)加强监管考核。建立全程监督评价机制,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对试点县(市)改革成效及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引导和规范试点县(市)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切块和拨付的参考依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印发改革试点考核细则及评价方法,科学评价试点改革取得的成效。省、市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联合制定本级切块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同监管试点县(市)省切块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发展现状及需求,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材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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