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下达河南省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576号),现将我省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你市(县),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76504万元。各地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及时将分解计划和电子数据(IMO格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二、本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安排纳入近两年目标任务的各类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优先安排2015年竣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以前年度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本批计划安排。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四、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量大的市县,在优先保证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可适当安排与棚户区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推广特许经营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协调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六、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监管的要求,各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管,按要求于每月2日前将项目开、竣工和中央资金使用、投资完成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城市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计划实行到位。我委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七、加大惩戒和奖励力度。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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