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等发电企业部分机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的通知
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等发电企业部分机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593号 郑州市物价局、汝州市物价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4号5号机组享受脱硝电价补贴的请示》(豫投电力[2015]250号)和汝州市物价办《关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1#、2#机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请示》(汝价[2015]48号)收悉,两家企业部分机组相应环保设施已通过省环保厅验收。按照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规定,现通知如下: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4号、5号机组自2015年12月9日起脱硝设施达标运行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1、#2机组自2015年11月19日起脱硫设施达标运行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脱硝设施达标运行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01元、除尘设施达标运行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002元。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