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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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4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
指 导 意 见

豫政办〔20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加快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况下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进行安置,有利于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消化市场存量商品住房,对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地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居民自愿。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三)分类施策。结合各地棚户区改造任务和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扩大货币化安置规模。

  (四)控制实物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要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量,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过高。

  三、主要方式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要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探索符合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

  四、优惠政策

  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支持。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实物安置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在分配补贴资金时,要对上年度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省辖市、县(市、区)进行奖励。

  (二)金融信贷支持。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对接,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的基础工作,积极与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对接,完善各类手续,满足金融机构融资放贷条件。

  (三)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补偿奖励支持。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县级以上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整合相关机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加大指挥力度,做到统一改造规划、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统一补偿安置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好的环境。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要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强化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开通“绿色”通道。对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尤其是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各地要统筹考虑其从搬迁到入住期间的过渡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证照审核等环节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推进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棚户区改造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意见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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