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煤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 〔2015〕5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有关工作,省煤管办起草了《关于做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2月4日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公章)形式反馈省煤管办。电话/传真:0371-65507653 附件:关于做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有关工作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煤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 〔2015〕5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矿井服务年限届满且没有煤炭资源可采的。 (二)矿井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生产能力逐年萎缩,虽有部分剩余可采储量,但开采条件困难,自然灾害严重,煤质差,成本高,亏损严重的。 (三)生产高硫、高灰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产品无市场。 二、申报程序 拟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提出申请,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上级煤业集团公司初审,审查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矿井建设及开采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矿井报废理由;矿井报废后采取的措施,对相邻矿井和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等。 (二)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基本情况表。具体见附件。 (三)有关附图、附件。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相邻矿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最后一次煤矿资源储量年度动检报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相关工作。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由所辖市、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属煤业集团负责监督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联系电话:0371-65507653 附件: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基本情况表.doc
201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