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报告制度推进水价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报告制度推进水价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6〕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价格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通报》(发改办价格[2016]117号)和《关于继续开展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调度督查的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6年继续推进我省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建立报告制度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省政府《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政[2015]8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也做出了具体安排。至目前,我省18个省辖市及15个县级市已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而荥阳、新郑、新密、登封、舞钢5个县级市尚未建立。所在省辖市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5县级市应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和步骤,确保今年年底前出台并实施阶梯水价制度。今后凡水价调整改革的县城,必须同步建立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水价调整改革中积极推进阶梯水价。二、推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明确了污水处理费调整最低标准,并要求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9号)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纳入目标管理。我委《关于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也做出了具体安排。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三、建立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一)从今年2月开始,全面建立阶梯水价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于每月20日前,按附表要求内容及时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邮箱jgc922@163.com)。(二)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5县级市建立阶梯水价工作进展情况,必须按月上报。已出台阶梯水价格政策进行完善的城市,或建立阶梯水价制度的建制镇,请及时报送相关情况。(三)我委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每季度对各地阶梯水价、污水处理费调整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表:1.河南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表。            2.河南省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表。     2016年2月3日  附表1
河南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表(2016年  月)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2016 年   月   日
 设市城市(包括省辖市和县级市)数量(个)设市城市名称是否已建立阶梯水价制度
制度实施(或完善)时间一、二、三级水量(立方米/人、月或季或年,请填明单位)一、二、三级水价(元/立方米)是否已制定工作方案预计制度实施时间工作进展情况
 城市1      
 城市2      
       
已建立或完善制度的设市城市数量(个)尚未落实,已制定工作方案的城市数量(个)预计2016年底前能够出台制度的城市数量(个)预计2016年底前不能出台制度的城市名单及不能落实原因
    
辖区内建制镇数量(个)已建立或完善制度的建制镇数量(个)尚未落实,已制定工作方案建制镇数量(个)预计2016年底前能够出台制度的建制镇数量(个)
    
说明:建制镇包括县城和其他建制镇。
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联系人:孙西林  0371-69691433

附表2
河南省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表
( 2016年  月)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2016年  月    日 
设市城市数量(个)设市城市名称是否已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
政策实施时间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
(元/吨)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
(元/吨)
超标排放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元/吨)
是否已制定工作方案预期政策实施时间工作进展情况
         
        
        
县城数量县城名称        
         
        
        
 已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的设市城市数量(个)尚未落实,已制定工作方案的城市数量(个)
 
 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数量(个)已调整到位的县城和建制镇数量(个)尚未落实,已制定工作方案的县城和建制镇数量(个)
   
说明:1、设市城市包括省辖市、县级市。
         2、此表由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填报,省辖市将辖区内情况汇总统一上报。直管县、直管县级市,分别填入县城、设市城市栏。
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联系人:孙西林0371—696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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