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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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12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宽带网络接入能力和覆盖水平,发挥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夯实信息网络基础,建设网络强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包括新建住宅区和既有住宅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新建住宅区是指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商品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建设项目。

  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指在住宅区内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等通信业务所配套的通信机房(有线通信设备间、无线基站设备间和室内分布系统设备间等)、基站天面、通信管道、配线管网及室内配线等通信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推进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负责做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当地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新建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宽带网络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交付,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前款所称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和《房屋建筑宽带网络设施技术标准(DBJ41/090)》等。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的设计,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前款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主要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并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新建住宅区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情况严格把关。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督,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八条 既有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光纤到户改造,应当本着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参照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实施,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既有住宅区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组织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做好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的规划实施工作。

  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既有住宅区内已有宽带网络设施的产权单位,协商确定光纤到户改造方案,明确牵头实施单位、共建共享流程,确保住宅区配线管网及线缆一次性完成光纤到户改造,避免重复施工。

  第九条 光纤到户改造牵头实施单位负责与既有住宅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对接,协商确定光纤到户改造施工及维护方案(主要包括工程时限、建设改造内容、现场管理、竣工验收、损坏补偿、后期维护等事宜)并签订协议。

  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既有住宅区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住宅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机房、用电、用水、管道、杆路等施工便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阻挠、干扰或妨碍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

  (一)索要光纤到户改造进场费、协调费、管理费或其他财物;

  (二)以收费代建、承包住宅区内线路维护或电信业务分成为条件限制光纤到户改造施工进场;

  (三)向光纤到户改造实施单位摊派不合理费用;

  (四)提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光纤到户改造牵头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工程。

  在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施工过程中,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控制施工扬尘,避免或减少对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应当及时复原和修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住宅区道路、绿地、建筑物等,不能复原和修复的,牵头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落实宽带网络提速降费要求,深化拓展住宅区宽带应用,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住宅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有以下限制住宅区用户通信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垄断住宅区宽带接入服务;

  (二)通过与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垄断住宅区宽带接入服务;

  (三)以任何方式限制住宅区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未按照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未与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期交付的;

  (三)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未按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住宅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阻挠、干扰或妨碍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的;

  (六)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中未按照规定控制施工扬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投资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造成住宅区宽带接入服务垄断的;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提供公用电信网接入服务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中未执行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的;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光纤到户改造施工中损坏既有住宅区道路、绿地、建筑物等,未予复原和修复并拒不赔偿的;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签订排他性协议,垄断住宅区宽带接入服务的;

  (七)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住宅区宽带网络接入服务的。

  第十五条 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单位阻挠、干扰或妨碍既有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解决住宅区宽带网络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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