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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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6〕10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豫政〔2016〕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煤炭工业是我省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受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和外部煤炭冲击等因素影响,我省煤炭行业特别是省骨干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大幅下滑。根据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有效化解和防控风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煤炭行业扭亏解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煤电协作机制,促进煤电产业协同发展

  (一)稳定省内发电市场。将省外来电纳入对省电力公司目标考核体系,优化节能调度运行机制,合理控制国家计划以外的省外来电,增加外送电量,提高全省发电运行负荷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

  (二)完善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机制。保量提质,价差合理,加强考核,确保各年度省内燃煤发电企业采购省骨干煤炭企业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落实到位。

  1.认真组织落实省内电煤中长期购销协议,做好2016年电煤合同签订工作,省内发电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骨干煤炭企业电煤。督促兑现年度电煤购销合同,完善“日统计、月考核、季兑现”机制,建立省内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采购与发电基础电量挂钩的“以罚定奖”制度,奖励超额采购省内电煤的发电企业。

  2.研究探索将执行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情况与调控电力企业新上电源项目挂钩机制,促进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落实。鼓励和支持新投产电源项目与省骨干煤炭企业建立长期购销关系。

  3.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供需双方,遵循煤炭市场规律,兼顾煤保电期间省内外电煤差价,建立省内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电煤价格参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浮动50%调整机制,推动煤电供需双方加强协作。

  4.省内发电企业电煤货款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上网电费结算周期,银行承兑汇票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严禁新开承兑汇票结算电煤货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省骨干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合作发展新机制,制定河南省煤电一体化发展专项方案,在煤电联营比例、煤炭就地转化量、省外来电与省内电厂发电小时数平衡等方面,科学测算、统筹安排。加快发展煤电一体化,推动省内火电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或控股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参股、控股煤炭企业产能占电煤实际消耗量比例达到国家奖励要求,按需使用参股、控股煤矿产煤的火电企业,省在发电计划上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改革资源环境价款征缴办法,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

  (四)调整煤炭资源价款征收办法。调整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按照我省调整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的规定,1200米以深的资源暂不出让。改进煤炭资源价款征收方式,取消预配置资源价款年度征收计划,不再预收探矿权价款。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加快办理矿业权手续。支持已预配置的煤炭资源抓紧办理矿业权证,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持省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办理矿业权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构参考国土资源部指导价以及类似条件的最低市场价,评估备案矿业权价款,加快办理矿业权手续。对企业已缴纳的预付价款(含已预收1200米以深部分),允许在集团内部统一调配办理矿业权。对需要补缴的价款,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数额较大或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缴款年限或按规定缓缴。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六)促进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和环保部门抓紧组织联合验收,按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对久拖不验的严肃问责。具备“边开采边治理”条件的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村庄搬迁项目,由企业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治理方案按需要提前使用保证金。对恢复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治理效果和要求的,按照事后监管原则依法依规处置。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七)调整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从2016年起三年暂缓提取和缴存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修订《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完善管理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结合治理需要,建立三年修订标准的工作机制。已缴存的保证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指定一个银行账户集中存取,允许集团公司在区域内统筹使用,原分散在省内各地的保证金账户一律销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对保证金专户进行监控。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结合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生产、使用全过程检验监管,禁入、禁用高硫高灰份等不符合规定的低质煤、劣质煤。加强对燃煤电厂的环保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采购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处罚。研究出台适当降低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等支持政策,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鼓励推广使用洁净煤。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融通资金。

  1.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承担的社会责任重、产品有市场,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能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不抽贷、不断贷,不上浮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骨干煤炭企业重大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对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调整行业标识,在信贷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等多种渠道融资,加大股权性融资力度,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

  3.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4.指导省骨干煤炭企业加强资金管控,优化融资结构,严控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加强财税和土地政策支持。

  1.2016—2018年,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对省骨干煤炭企业非煤产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优先用于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实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抢占高端产业发展先机。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省骨干煤炭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安全监管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2016—2018年,免收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要求,扩大煤炭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要求,购置的新装备可一次性摊入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4.化工企业“退城进园”优惠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省骨干煤炭企业倾斜。省骨干煤炭企业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出资和垫资的,由所在地政府3年内返还到位。

  支持有资质的省骨干煤炭企业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承担或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铁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煤炭困难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核准后,可缓缴相应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骨干煤炭企业可以扣除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收费的政策规定,全面清理煤炭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合规收费,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建立涉煤收费、基金项目、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四、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分类处置兼并重组煤矿

  (十一)严控新建煤矿项目审批。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建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矿井、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办。

  (十二)淘汰落后产能。用3年左右时间,依照国家退出标准,关闭淘汰下列矿井:资源枯竭、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或剩余可采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矿井,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差、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的矿井,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瓦斯矿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承担社会责任、恶意欠交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矿井以及其他国家明令关闭退出的矿井。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省骨干煤炭企业。

  (十三)优化存量产能。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重新核定后的产能加强监管和检查。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骨干煤炭企业。

  (十四)支持分类处置兼并重组煤矿。

  1.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资源禀赋条件好、安全生产有保障、恢复生产有效益的兼并重组煤矿,可在安全生产验收合格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后保留并恢复生产;符合国家规定,对正在停产整顿(含技术改造、通风排水)矿井,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涉及涉法涉诉的煤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置涉法涉诉问题,保护兼并重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威胁较重的兼并重组矿井,由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开采成本过高或严重亏损的,经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后,向政府申请实施关闭。

  3.对符合保留条件但当前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主动停产的煤矿,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查明的剩余资源储量,依法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恢复生产涉及其他证照过期的,有关部门支持办理恢复相关生产证照。对政策性原因停产的煤矿,经有关部门出具意见,可顺延证照有效期。

  责任单位: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国资委,省骨干煤炭企业,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十五)研究制定煤矿退出的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煤炭企业转型脱困的各项政策,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停产关闭矿井财政补助、职工安置、产业转型等扶持政策,支持资源濒临枯竭、灾害严重、开采成本高、煤质差、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矿井关闭退出,分流人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能源局、财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

  五、加强经营管理,有效防控风险

  (十六)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企业要把市场开拓放在生产经营的首要位置。坚持市场导向,稳定内部市场,巩固省内市场,开拓省外市场。创新营销模式和销售管理体制,分产品、分品种、分区域开展差异化营销和精准营销,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实施大客户战略,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与重点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抓好产供销衔接,坚持以销定产,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产销率,降低库存量,增加企业效益,力争主要生产经营和效益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十七)开展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内部产业板块盈亏情况,分类施策,扩大增长点,转化拖累点,止住出血点。强化全员、全要素、全过程成本管控,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核严格、奖惩落实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全方位成本对标,明确成本控制重点,确保营业成本增长低于营业收入增长。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效益下降的企业工资总额同步下降,亏损企业暂停提取年金。严格费用支出预算管理,各类费用不得“包干”使用,坚持无预算不支出,控制支出规模。压缩非生产性支出,降低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十八)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对投融资、对外担保等业务的风险预警,定期分析研判评估,精准施策,保证资金链安全。坚持“现金为王”理念,推进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储备,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安排资金支出。加大融资力度,合理搭配长期和短期、本币和外币、直接和间接、债权和股权等各种融资手段,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创新融资工具,实现多渠道低成本融资。加强企业征信管理,确保贷款不逾期、不欠息、不出现不良记录。盘活存量资产,处置低效资产,减少应收账款和存货资金占用,加强内部物资调剂和修旧利废管理,提高资产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十九)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科学论证新上项目,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收益。科学梳理论证在建项目,对已开工建设、发生投资不大,经测算没有效益的,坚决停建;对已发生较大投资,经测算不能保证正现金流的,暂停实施,并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投资损失;对已发生较大投资,预期效益较好或目前虽无明显利润但可确保现金流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产、达产达效。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六、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

  (二十)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发展动力转换,围绕延链补链,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走突出主业、相关多元、循环低碳发展之路。着力提升煤炭产业竞争力。面向用户需求,强化定制服务和加工配送,巩固电煤市场,拓展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等产业用煤市场。提高原煤洗选比重,扩大煤炭分级与分质销售,积极发展浆煤、洁净型煤、洁净煤粉等系列清洁燃烧产品,拓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城乡散煤替代市场份额。坚持创新驱动,开发利用煤层气。优化发展现代煤化工。以煤焦化工、煤基尼龙化工、煤基聚酯、煤基清洁燃料、煤盐一体化为重点,通过创新改造,提升重点化工装置负荷率和优级品率,降低大宗煤化工产品生产成本。以聚酯、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工程塑料、医药中间体、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为突破口,延伸产业链,加快发展高附加值新型化工材料和精细化工产品,促进现有煤化工产品精细化、高端化、终端化、差异化发展。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金融。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二十一)调整优化生产布局。将资金、设备、人才向成本低、效益好、开采条件好的主力矿井倾斜,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推行一矿一面生产,提高综采水平。加快骨干煤炭企业“走出去”步伐,参与煤炭富集地区煤炭资源开发。按照规模化发展、基地化布局、园区化集聚、循环化利用的模式,加快煤化工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业务整合,盘活存量,多联产融合发展。提高集约化程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七、深化企业改革,激发企业活力

  (二十二)分类分块搞活企业。全面梳理企业内部产业板块及下属企业,分类排队、因企施策、分类搞活。对煤炭、煤化工等主业板块,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稳步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淘汰劣势企业和过剩产能,推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集中,利用现有上市公司平台,加快推进主业整体上市,增强企业竞争力。对机械制造、有色金属等具有一定规模和优势的制造业板块,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资产重组,分兵突围。对物流、工程施工、房地产等服务业板块,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增强活力。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妥善处置债务,妥善安排下岗职工,通过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予以出清。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二十三)加大企业内部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进机构和人员精简,严格控制劳动用工总量、工资总额、管理人员数量。严格劳动定员管理,加强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引导职工充实生产经营一线。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调整整合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扁平化管理。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突出业绩和效率效益导向,将经营业绩作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激发企业员工干事创业热情。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骨干煤炭企业。

  (二十四)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积极推进企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对企业目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能逐步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地方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承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借鉴国家在中央企业开展“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社会化保障的做法,积极开展省骨干煤炭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地方工作,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对完成分离移交工作的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多渠道推动人员转岗分流。

  1.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培训后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做好企业职工转岗分流工作。煤炭企业要通过承接建设工程和服务外包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承接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等方式,安排职工转岗就业。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为引导,鼓励企业职工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并带动其他职工再就业。转岗到省骨干煤炭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省骨干煤炭企业职工可保留原单位身份3年,保留原单位身份期间可领取适量生活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2.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建立转岗就业培训机构,加强转岗及创业培训,增强煤炭企业职工再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建立市、县级政府与骨干煤炭企业转移就业对接机制,共同拓展用工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努力实现职工就业岗位平稳转换。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4.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各级财政就业培训资金对煤炭企业职工转岗培训予以倾斜,减免培训收费,省级预留部分重点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职工转岗就业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所需支出的情况下,从历年就业结余资金中为煤炭企业支付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力度,对省骨干煤炭企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公益性岗位安置。

  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鼓励企业职工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发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支持煤炭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鼓励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奖补条件的,给予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财政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强化企业责任。省骨干煤炭企业是解困的责任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加压奋进,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全力打赢转型解困攻坚战。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共识,化解矛盾。企业领导班子要振奋精神、团结拼搏、主动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共克时艰,形成转型解困的强大合力。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二十七)落实省直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要求,树立发展新理念,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统筹兼顾,深化改革,积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接,深化服务,细化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政策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要创新工作方法,精简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要建立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领导分包责任制,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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