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委)、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委)、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时间做出以下调整,请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推进各项工作,并在验收过程中做好中央与省级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的衔接。 一、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并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豫财建〔2015〕381号,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要求、但当年未进行验收的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可最晚于2016年2月底完成。 二、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但未达到《验收规范》标准的充电设施,如未能在2015年度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的,请抓紧于2016年1季度终了前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 三、针对因履行项目征地、招投标等前期手续时间较长,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施工建设的充电设施,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及早动工,工程验收截止日期可最晚宽限至2016年1季度末。 以上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否则,将收回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同时扣减当地2015年推广新能源客车的省补助资金。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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