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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16〕19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3月25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201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近年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大力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实现了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森林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等问题,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仍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文明河南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限额以内,确保森林资源数量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三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93.6万立方米,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49.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94.6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3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52.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62.4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149.1万立方米,商品林444.5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天然林54.3万立方米,人工林539.3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我省已将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限额不再结转。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三、积极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要创新采伐管理方式,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进一步简化采伐证办理程序,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尽量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发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审批更加便捷高效,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充分调动农民等森林经营者爱林、造林、护林积极性,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区域森林资源现状和林木采伐管理实际,开展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具体公示范围和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网络,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木材检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严格查验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合法凭证。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木材行为,封堵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切实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五、扎实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作为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有林的森林经营方案由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鼓励、引导集体和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作,对重大毁林案件从快从严依法查处,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要求落实到位。要完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包括发证采伐量、实际采伐量、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