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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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6〕27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
若 干 意 见

豫政〔2016〕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矿业作为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矿山布局、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政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优化矿业格局,统筹开发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严格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合理布局。确定一批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基地,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重点矿区和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细化矿业权区划设置,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矿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设置矿业权区划后向社会投放。推动钨钼、稀有稀散金属、石墨和高纯石英等矿产资源与高新技术产业双向对接,拉长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持续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解决因矿山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严格保护自然环境,切实保障矿业经济发展。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设立及规划调整时,应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严格按照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法定范围,划定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内,除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外,不得规划设置与新设矿业权;已设矿业权按照国家政策需要退出的,研究制订补偿退出方案,依法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限期退出。

  (三)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开采技术要求,以综合利用、集约开发、规模经营、安全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相邻矿山最小安全距离。控制保护性开采矿产的开采总量,细化指标分配与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负面清单,建立退出机制,提出淘汰和限制类矿山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对达不到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矿山限期整改,对到期整改不达标的矿山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实施关闭。

  (四)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质勘查成果,对我省重要矿产地实施储备。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成果区和矿业权灭失区纳入储备范围。对储备的矿产地,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有序投放。完善储量登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

  二、坚持市场原则,构建资源配置新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一)全面落实市场配置资源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豫政〔2015〕15号)要求,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和符合规定的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新设矿业权必须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协议出让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二)完善矿业权公开交易制度。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原则,将省级矿业权交易专业平台整合纳入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矿业权实现网上交易。引导和鼓励具有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或控股的矿业权转让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以及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要按管理层级逐级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开交易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转让起始价和底价。进一步优化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要在网站等媒体公开。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矿业权有偿取得,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全面清理已设矿业权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重叠情况,查清与矿产地重叠矿业权的价款处置情况,对应缴未缴的矿业权价款依法追缴。对违规减免、欠征少征矿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法追缴入库。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扶持矿业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征收管理政策。

  三、加强地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基础性、先行性、战略性作用,开展多层面、多空间、多领域的地质工作,拓宽地质服务领域,推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持续实施找矿突破行动,实现发现一批新兴矿产、探明一批急缺矿产、储备一批战略矿产、开发一批优势矿产、建立一批境外勘查开发基地的目标。

  (一)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持续开展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重要矿集区资源潜力评价、基础地质矿产图件更新等基础性、常规性地质工作,摸清矿产资源底数,发现一批矿产资源的新区域、新类型、新矿种。加强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等公益性、服务型地质工作,重点推进中原城市群等重要区域和重大工程沿线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适宜性评价工作,培育和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重要工程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丰富馆藏资料类型。

  (二)持续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坚持优势矿产与战略性新兴矿产找矿并重,统筹推进整装勘查区、矿集区深部和成矿预测区找矿工作,新探明一批重要矿产地,实现地质找矿战略目标。加大铝土矿、金矿、银矿、天然碱矿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形成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基地。持续加强老矿山后备资源找矿工作,努力解决危机矿山接替资源问题。开展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和“三稀”(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稀散金属)矿产、晶质石墨、萤石、地热等战略性新兴矿产的评价与勘查,为我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做好资源准备。

  (三)推进境外矿产勘查开发。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到境外谋求发展。优化境外勘查开发布局,重点在中亚、南亚、非洲和南美洲等一些政治经济稳定、成矿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找矿工作,选择高效益矿种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创新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的先行和引领作用,构建我省地勘单位、矿业企业与境外金融机构、矿业企业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促进我省地质技术和过剩产业转移。强化境外勘查开发组织协调,成立以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机构,形成境外勘查开发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和风险防控机制。

  (四)推动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坚持改革创新、事企分开、分类推进、需求驱动、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推动全省地勘产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要整合现有资源,大力推进国有地勘单位事企分开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整体转企改制,做大地勘产业。国有地勘事业单位要规范业务范围,确立主业方向,明确职责定位,强化内部管理,做优地勘事业;国有地勘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和壮大地勘经济,做强地勘企业。加强地质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创业水平。

  四、强化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推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构建生态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一)严守矿山开采生态红线。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批准采矿权的新立、延续与转让变更申请,矿山不得开工建设;矿山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大幅度减少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全面关闭“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切实做好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构建缴存与治理相匹配、返还与治理相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使用新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大力推进“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达到标准。整合各方力量和各类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

  (三)全面推进绿色和谐矿区建设。以矿产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督促和支持矿山企业统筹矿产开采与环境保护、企业发展与社区建设的关系,通过创建绿色矿山示范区,带动和推进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大力推广绿色采选方式,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建筑石料类矿山尽量一次性采完、不留或少留边坡;地下采矿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充填法开采;推广干式堆存的尾矿库技术,加强废石、尾矿再开发、再利用研究,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五、创新监管机制,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责任,规范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行为,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行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监督与服务新机制。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构建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矿产勘查开发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县级政府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违规案件,并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及矿地关系紧张的矿山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妥善处理矿产资源整合遗留问题,确保资源整合到位、退出矿山关闭到位。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衔接和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及生产布局,加强生产工艺和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淘汰设备,督促煤炭企业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督察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督察的作用,落实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矿山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矿山供电管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二)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地勘单位、评审和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设执业规范、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登记档案、信誉等级公开和惩戒淘汰等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省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选定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三)严格勘查开发监管。矿业权人要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对提交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勘查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经评审、备案(审批)的技术方案等组织实施。勘查开采过程中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业权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构建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机制,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矿业权人提交的技术方案和填报的信息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勘查开采和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加快职能转变,提高矿政管理和服务效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完善压矿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矿政管理和服务效能。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做好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做好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下放范围。改进技术方案编制评审方式,探索推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评审备案的新模式。探索改革矿山用地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矿山临时用地问题,采矿结束后恢复原有土地性质。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统一规划制度,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工作,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许可原则,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全面开放技术服务市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确定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告。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规程和标准,营造破除垄断、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开放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允许国内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我省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各类报告方案(设计)编制及评估工作。按规定应由审批机关组织的评审论证工作,一律由审批机关组织或依法委托,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三)健全压覆重要矿产协调机制。建设项目在选址论证期间,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压覆矿产资源先行核实查询,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确需压覆的,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又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主动介入,超前服务,协调督促双方达成协议并严格履行;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启动评估仲裁程序,限期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省地勘基金项目区和矿产地查询系统,优化服务程序,提高压覆重要矿产的审批效率。

  (四)提升地质矿产领域信息化水平。以实施省“互联网 ”行动计划为契机,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质量和效能提升。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和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成矿潜力预测、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地质环境监测,提高地质找矿与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推进数字矿山示范工程,推动智慧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切实加强网络融合,构建政府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登记服务系统,实现矿业权登记、监管等基础信息共享。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业权登记审批、监督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全省矿政管理数据一体化,通过互联网为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逐步实现矿业权审批网上受理。加快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建设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向社会提供准确权威的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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