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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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39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办〔2016〕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地下空间建设无序、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较为突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完善城市设施功能、美化城市景观、节约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初步建立干支结合、缆线管廊为补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缆基本消除,城市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功能,满足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工作实效。

  三、统筹推进规划建设

  (一)加快编制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于2016年6月前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市)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要建立完善五年滚动实施项目库,明确“十三五”期间分年度建设规模和重点。

  (二)积极推进建设。从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干道及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和道路与铁路、重要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地上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缆入廊改造工程。

  (三)创新建管模式。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的合理稳定回报。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组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化、规范化服务。

  (四)严格建设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入廊管线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度超前、安全适用。抗震设防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按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保障入廊各类管线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同时兼顾人防要求。各入廊管线单位要提出入廊技术要求,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运营维护管理。

  (五)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运营管理

  (一)落实入廊政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的区域,对未入廊的各类管线,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二)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要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运营的成本和合理收益,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建设费和日常维护费不能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正常运营和合理收益的,可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强化运营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类管线入廊的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五、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定具体目标、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

  (二)开展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经验,开展省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对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评选标准,做好试点城市评选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可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同时,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国家的信贷、专项金融债支持等政策,研究制定PPP模式配套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定期将本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情况报送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考核和及时通报。省政府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诿、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

  附件:2016—2020年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分解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附件

  2016—2020年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分解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2016年建设任务(公里)

2016—2020年建设任务(公里)

郑州市

60

180

开封市

 

40

洛阳市

 

60

平顶山市

1﹒3

45

安阳市

 

45

鹤壁市

 

35

新乡市

 

45

焦作市

 

45

濮阳市

 

40

许昌市

 

45

漯河市

 

35

三门峡市

 

30

南阳市

 

45

商丘市

4

50

信阳市

0﹒5

40

周口市

 

35

驻马店市

 

45

济源市

1

20

巩义市

 

15

兰考县

 

10

汝州市

 

15

滑县

 

10

长垣县

 

15

邓州市

 

15

永城市

 

10

固始县

 

10

鹿邑县

 

10

新蔡县

 

10

总计

66﹒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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