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6〕55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4月29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 知
豫政办〔201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联合制定的《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国资委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证监局 河南银监局 河南保监局
(2016年4月15日)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金融机构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结合基准利率的下调幅度,及时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各银行不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防止变相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抵押登记部门除收取登记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
(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对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整体授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各银行原则上不抽贷、压贷或通过要求增加授信条件而变相不续贷。提前收回贷款或确因企业授信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抽贷、压贷的要分别在收贷前15日、贷款到期前15日,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告。
三、强化企业转贷服务
(七)各银行要明确贷款申请办理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承诺限时办结,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对正常还本付息且原授信条件不变、符合银行转贷条件的企业要确保转贷,并在还款到期日前办完转贷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产品竞争力强,但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避免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搭桥”融资,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八)各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健全相关续贷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解决续贷问题。
(九)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包含过桥资金、助保贷),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
四、完善融资担保服务
(十)金融机构要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积极推动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积极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
(十一)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条件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参照郑州等市做法出台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
(十二)积极探索相关抵押业务,针对近几年通过产业转移引进的连续生产经营超过半年,但暂未取得房产、土地等权属证书的企业,通过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其进行担保、再担保增信进行融资,待企业取得权属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反担保。
(十三)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要明确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降低门槛,简化担保手续,下浮担保费率、保证金率等方式对企业提供支持。
五、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十四)推动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上述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十五)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加大培训、宣传、辅导力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券商签约,完成股份制改造。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奖补。
六、推进金融业务创新
(十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大力推行信贷主办银行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主办银行,由其牵头组织其他放贷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对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融资成本及救助措施,以满足企业信贷需求。
(十七)针对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传统行业中有市场前景、有信用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各银行要积极探索研究,努力向总行争取通过变更行业标识、细分行业门类等方式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十八)支持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
(十九)推动金融机构围绕高成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
(二十)支持省内外企业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扶持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
(二十一)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搭建互联网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政府推荐项目、企业自主申请项目和银行推荐产品在平台上实时对接。
七、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等城商行,中原证券、中原信托、农商行等金融豫军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我省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各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和“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分开,优惠政策公开)等规定,不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取消不合理收费。拓宽企业投诉渠道,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由监管部门实施问责。
(二十四)各地政府要加大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净化金融环境,实现企业信息在各银行间互联互通,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五)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真实、透明,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企业要积极对接银行,主动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
(二十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