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6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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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60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6〕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

(省环保厅2016年4月14日)

  为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通过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在全省形成党委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片区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具体、信息反馈流畅、奖惩渠道明晰的环境监管机制,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各地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定期研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具体负责网格的划分和运行管理,真正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属地管理,全面覆盖。按照行政区域将全省划分为三级网格,特殊功能区域单独划分网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网格扩展至行政村(社区)。各地要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密网格,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网格管理体系,确保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不留缝隙。

  (三)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各地要明确网格长和网格员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把监管任务明确到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构建“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环境监管网格化格局。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指挥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完善督查、稽查和绩效管理体制,促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责任落实。

  三、网格体系与职责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以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网格单元,做实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做强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做细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完备的责任明晰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行政一把手为网格长,承担本级网格环境监管领导责任;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网格长,承担本级网格环境监管直接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承担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网格员,承担监管责任。

  (一)一级网格。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单元划分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网格职责:负责落实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督促指导下级网格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协调组织承担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尽责,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负责对本级网格大气、水、土壤和辐射等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监管;负责对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负责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环境信访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下级网格进行督查、考核。

  (二)二级网格。省辖市以县(市、区)为单元划分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省直管县(市)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职责:负责确定本级网格环境监管的重大任务,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督促指导下级网格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协调组织承担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尽责,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负责对本级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监管;负责对本级网格进行巡查、抽查,妥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负责对下级网格进行督查、考核,办理上级网格交办的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三级网格。省辖市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结合工作任务将所辖的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划分为四级网格。省直管县(市)以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

  网格职责: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进一步细化环境监管网格,将环境监管延伸到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确定本级网格重点巡查对象,对网格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焚烧垃圾和秸秆烟尘污染及其他污染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处理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对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上一级网格报告;调查处理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办理上级网格交办的事项,上报处理结果。

  (四)特殊网格。全省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一定行政管辖权的特殊功能区域单独设置网格。

  网格职责: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日常监管、重点环境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特殊网格按行政级别纳入对应网格管辖范围,接受上级网格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四、网格监管运行机制

  全省各级网格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网格运行和监督职能,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省环保厅负责综合督查各级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设立省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设在省环保厅),具体指导、负责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各级网格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省级层面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和调度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均设立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统筹安排各级网格环境监管任务,组织网格运行调度与考核,提出奖惩与问责建议。

  (一)计划管理。各级网格每年要根据环保重点工作,制定年度网格监管任务计划;各级网格要制定日常监管和巡查计划,实行“五定”(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上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日常巡查。各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人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和监管对象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和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三)违法查处。对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凡属本级网格管辖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不属于本级网格管辖的,要及时向上一级网格移交移送,并配合调查。接到下级网格报告后,上级网格的环保部门和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组织调查取证,受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四)沟通反馈。上下级网格要互联互通,确保网格运行顺畅高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通报下一级网格。下级网格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环保问题整改的动态情况等,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网格。要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扩展现有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系统,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五)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多种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公开网格监管信息,包括: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网格长及网格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网格年度及日常监管任务,网格内敏感目标和重点污染源等监管对象名单,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六)网格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强化行政监督,保障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借助新闻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布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托环保志愿者队伍,强化专业培训和日常管理,健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对违法排污和环境监管网格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工作考评

  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环境监管网格要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逐级上报评价结果。各级网格考评结果在本行政区内通报,对考评不合格的地方,上级网格实施环保事项约谈问责。

  (一)分级考评。省环保厅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一级网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一级网格每半年对下级网格进行考评;二级网格每季度对下级网格进行考评。

  (二)考评内容。一是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是否制定网格划分方案,并按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是否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是否明确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职责。二是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立情况:是否确定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网格长、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承担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网格员;是否配套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各级网格是否落实“五定”要求;是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三是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运行情况:是否公开网格划分方案和网格责任人等应公开的信息;各级网格之间是否签订环境监管网格化目标责任书;网格是否定期开展巡查,并有相关巡查台账和答复反馈材料;是否完成自评、考评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齐配强网格监管人员,实现网格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目标,确保环境监管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查督办。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要定期对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全省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确保网格高效运行。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由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网格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监管网格信息公开。

  (四)提升监管能力。一是各级政府将环境监管网格化经费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建立数字环境监管网格化信息系统,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信息数据库。三是各地要强化对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要求。

  (五)严格责任追究。一是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网格长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依法依纪从严实施问责追责。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合理界定追责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规范,防止网格责任不清及责任无限延伸,保护和调动网格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六)健全奖惩机制。健全奖励和惩处机制,在政府环保目标考核中设立环境监管网格化加、扣分项,在年度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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