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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6〕75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16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
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农发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制定的《河南省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收购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种粮农民切身利益。我省作为产粮大省、农业大省,做好2016年夏粮收购工作,对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产品结构,特别是发挥好农业对整个经济“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夏粮收购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共同抓好粮食收购工作的良好格局,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夏粮收购工作有序平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河南省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农发行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
(2016年5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购时间
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及时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等部门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水平时,要停止收购。
二、收购价格
2016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6元/公斤,中晚籼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76元/公斤,粳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3.1元/公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三、质量标准
(一)小麦。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指标为:容重750~770克/升(含750克/升,不含770克/升),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二)中晚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执行企业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各类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收购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符合国家收购预案条件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可以受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委托参与收购。
五、收储库点的确定
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定点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按照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上报备案、社会公布和分批启动的流程规范布点;要加强库点条件审核,按照“谁主张、谁推荐、谁担责”的原则,国有粮食企业由县(市)粮食局推荐,新增及非国有企业由所在地同级政府推荐。同时,要想方设法科学合理布点,着力解决仓容不足、分布不均的问题,多措并举,积极提高粮食收储能力,尽最大可能方便农民售粮。
一是积极增加委托收储库点。对符合国家收购预案规定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库点要应设尽设;支持中粮集团等其他中央企业在我省所属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关委托及租赁设定的要求按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中储粮系统整体租库收购。按国家收购预案规定,经各地政府核验资信等有关条件并推荐后,中储粮系统积极采取租赁方式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对租赁的仓房实行库区整体管理,直接派员收储,做到“自收、自储、自管”。三是在仓容紧张或不平衡的地方,即使个别不符合条件但有助于解决“卖粮难”的粮食企业,指导、帮助其按照国家收购预案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积极申请,使其参与最低价收储。
四是对不能满足收购需要,且中储粮系统没有能力租赁或委托的,请县级以上政府推荐1—2家符合国家收购预案规定委托条件的企业作为骨干企业,参照国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增加有效仓容,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五是采取以上措施仓容仍不足,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研究简易和露天储粮设施使用方案,测算全省需搭建总量,并按照国家收购预案规定程序,积极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进一步挖掘仓容潜力,提高收储能力。
收购启动前,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将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各地粮食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但企业总部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收购预案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开展收购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承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价标准,坚持依质论价,既不得限收、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擅自放宽质量标准,损害国家利益;坚持仪器定等,以质论价,全面实施过筛清杂,坚持执行“一过筛、两吹风、现场监督、辅助人工清扫”标准化入库流程;全面推广应用一卡通系统,优化收购流程,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新增库点的安装、调试、应用,确保不影响收购。承储库点在国家收购预案执行期间,除承担最低价收购外,不能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委托收购业务,不能以委托收购的最低价粮食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七、做好收购资金结算
承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利用一卡通系统,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支付给售粮者,确保售粮人及时拿到售粮款。农发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八、引导多元主体市场化收购
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自主收购,拓宽收储渠道;指导加工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主动适应市场形势,通过与储备企业合作、联合经营、代收代存、订单收购、以销定购等方式,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
九、积极开展储备轮换收购
国家收购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粮食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地方储备规模计划,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切实落实仓容、资金等各项保障措施,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采购,确保2016年完成新增地方储备粮任务。
十、探索创新收购方式方法
支持面粉加工企业探索开展专用小麦订单专项收购,引导农民种植适销对路、高质量的小麦,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在永城市、息县、延津县开展优质优价小麦收购试点,按照收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按照面粉加工企业需求,在签订优质小麦收购订单后,进行市场化收购,并单独收购、单独存放、单独保管,方便面粉加工企业就地、就近用粮,支持面粉产业转型升级。
十一、强化为农服务
各类收储库点要完善提高一站式收购服务水平,开展预约检验、预约收购、订单收购、上门收购等多种为农服务方式,主动向粮食经纪人和种粮大户提供粮食保管方面的人员、技术、设施设备等免费服务,适当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避免排长队、过夜粮等情况发生。要在收购现场设立便民服务台、休息站等,提供餐饮、防暑药品、休息等便民服务,让卖粮农民交“舒心粮”。
十二、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抓好粮食收购,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储粮系统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引导各类多元主体市场化收购;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引导和管理,推广在收储库点设立临时警务室等做法,严控插队售粮,严防收“人情粮”;做好收购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牵头统一应对收购中的舆情事件,避免负面新闻炒作。各级粮食、价格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收购价格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省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库存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收购地方储备粮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省农业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粮食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国家收购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政策执行偏差等各类问题,要视情况采取停收整顿等措施,并督促帮助整改,尽快恢复收购,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最低收购价粮食有关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执行。
附件:
1.关于推荐新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参与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2.关于推荐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3.关于推荐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中储粮(地方骨干企业)租赁库点参与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4.关于推荐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参与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