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国家已经明确我省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7%,近期还将公布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目标。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公布的我省比重指标,结合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本地区相应指标,与我委衔接后列入当地能源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鼓励地方目标高于省定目标,并将作为制定光伏发电、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二、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政策。我省省级电网基本形成了500千伏“两纵四横”梯形网架、所有市实现220千伏环网供电、全部县域实现110千伏双电源供电的坚强构架,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较小,整体上消纳能力较强,目前尚未出现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但地区分布不平衡现象也应引起重视。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有关开发企业,对规划范围内、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提前开展电网消纳能力研究,避免局部区域、局部时段可能出现的无法全额消纳现象。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特点,提前谋划输变电、供配电设施,优化电力送出工程审批流程和建设模式,科学规划,优化调度,积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优先发电政策,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三、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不断提高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自发电量达不到要求的,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完成占比要求。四、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测管理,组织有关开发企业及时掌握和使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通过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我委将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信息统计和监测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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