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7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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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78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6〕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省铁路快速发展,特别是高速铁路已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段时期以来,全省铁路运输安全总体平稳,但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日益凸现,造成中断行车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铁路正常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谢伏瞻、省长陈润儿作出指示,要求“沿线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整治,排除隐患,确保不发生事故。整治结果要检查验收,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为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省政府决定开展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结合我省铁路沿线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

  (一)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危及铁路安全的彩钢瓦建筑物。

  (二)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及倾倒后可以侵入铁路限界(从铁路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外延3.1米)的“危树”。

  (三)上跨铁路的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种线缆。

  (四)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杆塔式构建物。

  二、整治方法

  (一)关于彩钢瓦建筑物的整治。

  1.铁路用地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彩钢瓦建筑物由铁路部门负责拆除。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用地范围外,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建筑物,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根据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确保不危及铁路安全。

  3.上述范围以外,铁路运输企业认为需要拆除的,当地政府要积极配合。

  (二)关于“危树”的整治。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危树”,由铁路部门负责采伐或修枝。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用地范围外,倒伏后树干距离铁路接触网、电力带电设备不足2米,或距铁路线路中心线不足3.1米的“危树”,由铁路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到当地林业部门依照规定办理采伐手续,依法采伐。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倒伏后距离铁路接触网、电力带电设备不足2米或距铁路线路中心线不足3.1米的“危树”,以及铁路沿线为铁路设备供电的电力线两侧5米范围内的“危树”,由铁路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到当地林业部门依照规定办理采伐手续,依法采伐。

  (三)关于上跨铁路线缆的整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路沿线的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安委办〔2009〕43号)、《河南省10千伏及以下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跨越电气化铁路改造治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2011〕2号)、《郑州铁路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加强电气化铁路上跨电力线安全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郑州铁路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成立联合工作组的通知》(郑铁安〔2015〕339号)等文件对相关设施的改造、整治工作已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对跨越高速铁路的35千伏及以下、跨越普速铁路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电缆,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的专项整治,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加强协作配合,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四)关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式构建物的整治。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式构建物,由设施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至安全保护区外,不得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杆塔式构建物先于铁路建设或建设时征得铁路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的,由铁路部门承担拆除或迁移所需费用。拆除、迁移前,杆塔式构建物产权单位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情况。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式构建物,其内缘至铁路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杆塔高加3.1米的,以及设立在铁路线路路堑坡顶上倒塌后可翻滚到铁路线路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式构建物,由产权单位负责鉴定其安全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3.对产权不明的杆塔式构建物,由各地政府依据通信、新闻出版广电、铁路等部门共同排查的结果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当地县级政府下达可拆除行政许可,由铁路部门实施拆除。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6月)。铁路运输企业要与各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将前期排查出的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铁路部门通报的情况进一步深入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要积极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各种宣传媒介,深入发动,形成共识,使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9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彩钢瓦房、“危树”、上跨铁路线缆、铁路沿线杆塔式构建物等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0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2016年10月中下旬,省综治办、综治委护路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林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河南能源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等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工作,此项工作列入省政府督办事项。

  四、工作职责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安排部署,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辖区内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彩钢瓦建筑物、“危树”、线缆及杆塔式构建物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省综治办、综治委护路办要充分履行协调推动、督导检查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铁路部门联系,搞好工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治任务落实。

  (三)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督促各地做好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用地范围以外,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建筑物的加固拆除等整治工作。

  (五)省公安厅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省林业厅负责协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

  (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督促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广播电视线的专项整治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电信企业做好通信线缆、杆塔式构建物的专项整治工作。

  (八)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统调发电企业做好所属上跨铁路电力线、电力线杆塔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整治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专题部署,统筹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依规、积极推进。按照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彻底整治。铁路运输企业要与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范围、标准、方式、费用和安全保障措施,并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格督查,强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发扬敢于碰硬的作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该除险的除险,该问责的依法问责。对工作消极怠工、弄虚作假、不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整治工作不力导致铁路行车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

  郑州铁路局 叶 锋(0371—68327610)

  武汉铁路局 饶胜章(027—5112585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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