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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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豫政〔2016〕33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商丘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情况的
通  报

豫政〔2016〕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6年第一季度,商丘市PM10(细颗粒物)浓度为184微克/立方米,同比升高50微克/立方米,上升37.3%;PM2.5(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114微克/立方米,同比升高25微克/立方米,上升28.1%。4月28日,商丘市政府由于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受到环保部约谈,给我省造成不良影响,省政府决定对商丘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商丘市政府要认真反思,深入查找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于5月底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按照环保部约谈提出的整改内容和时限立即进行整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大气污染整治方案,提出限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真正落实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尽快遏制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整改情况每周向省大气办报告,直至大气污染严峻形势得到扭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对环保部约谈提出的道路施工扬尘、拆迁工地扬尘、国省干线道路扬尘、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扬尘、烧烤摊位油烟排放、随意焚烧垃圾等问题,商丘市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将问责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省环保厅审核后报省政府。

  商丘市的问题在我省具有普遍性。2016年以来,我省一些市、县(市、区)PM10等大气污染物浓度居高不下,甚至大幅攀升,导致全省整体污染物指标不降反升。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对照国家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以更大的决心、更严的标准、更硬的手段,尽快扭转大气污染严重的不利局面,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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