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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6〕121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7月05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检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2017年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2017年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建设单位审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建立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地要建立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及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2016年6月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2016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制定当地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各地政府负责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从2016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的时间节点,由各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河南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17年年底前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省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各级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各地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信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落实)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省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农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考评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各项长效机制不健全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格问责,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各级政府和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协调,统筹做好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地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增加这项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各级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法律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地等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指导企业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与职工的沟通对话机制,做好经营困难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制度,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各级政府和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