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运〔2016〕149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及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商品煤经营和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及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河南省境内煤炭经营企业。
二、检查重点
    (一)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是否设置煤炭经营监管机构;是否配备煤炭经营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是否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和经营情况、储煤场地数量;是否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经营信息报告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对煤炭经营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二)煤炭经营企业备案情况。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及时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信息报告。
    (三)储煤场地情况。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是否采取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措施,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商品煤质量情况。煤炭经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行为。 
    (五)4月18日全省煤炭经营监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从2016年7月10日开始至2016年11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20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及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市、县(市、区)检查阶段(2016年7月21日—9月20日)
各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对辖区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省煤管办督查阶段(2016年8月10日—11月10日)
省煤管办将采取听取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对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及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通报。2016年12月,省煤管办将对本次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和衔接,按照检查时限要求安排好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于2016年7月25日前将检查方案、9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以及对不符合合理化布局、不符合环保、土地要求的储煤场地监督管理情况、对商品煤质量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运营管理处。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对照国家、省关于煤炭经营、商品煤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问题或隐患,要督促企业迅速整改,做到即查即改;对严重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的,要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煤炭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预防,廉洁自律。各市、县参加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河南省委“20条意见”,严禁有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中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联 系 人:王伟民    贾太平   电话:0371-65507660
电子邮箱:mtbyyc@163.com

附件:煤炭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总表.xlsx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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