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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6〕131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8月0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
意 见
豫政办〔2016〕13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资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意义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农资监管,确保农资质量,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农资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资监管仍然存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特别是2015年我省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事件先后两次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影响十分恶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性,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监管体系,完善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逐级落实农资监管责任。
(一)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总责。各地要健全农资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要将农资监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细化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农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对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建立“权责一致,责任到部门,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农资监管责任体系。
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监督已取得农药、化肥登记证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查处未取得农药、化肥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企业;定期监督抽查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畜牧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质监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化肥、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负责查处化肥、农药有效含量不符合标准、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种子、肥料、农药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种子、肥料、农药经营广告监管;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肥料、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侦办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对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有犯罪嫌疑,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的监管对象,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前介入,采取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的核准工作,依法实施农药行政许可。
供销部门负责落实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和淡季储备制度,负责供销系统经营的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资监管部门履职所需经费。
各级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
各级法院负责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确保案件尽快开庭、尽快合议;对案情复杂、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电子台账记录等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通过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农资监管的高压态势,确保农资市场环境得到持续净化。
(一)建立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农业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农资打假联席会议,通报农资监管整体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农资打假专题会议,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
(二)建立农资监管重点地区监控制度。省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农资监管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对农资市场监管不力、问题多发易发、涉及面广、性质恶劣、负面影响大的省辖市、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列入重点监控的省辖市、县(市、区)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出现新的严重问题的,下一年将继续将其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对连续2年被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省辖市、县(市、区),要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地要建立农资举报奖励制度,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举报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可予以一次性适当奖励。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问题的举报。
(四)建立农资产销台账记录制度。各地要建立农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台账记录制度,督导生产经营主体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农资信息。积极探索建设农资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程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
(五)健全农资信用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定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完善农资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督促农资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自律制度,规范农资信用管理。对失信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行业系统“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对其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品牌认证、项目申报等事项予以限制。
(六)完善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省、市两级农资检验检测机构要扩大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对群众举报的农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质量抽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质量抽查结果。
(七)建立部门和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协助调查等工作;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资监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区域农资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因地方保护、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农资事件以及给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地方,要采取约谈领导、区域警示、挂牌督办等措施。
(九)建立经费、人员保障制度。各地要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农资监管执法装备、质量抽样检验、应急设施装备等经费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农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市、县级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提升农资监管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