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综〔2016〕174号 关于加强河南省煤矿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矿,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提升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严格落实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坚决预防和管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其它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越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源头治理,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着力规范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煤矿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矿,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把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全面落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突出职业危害治理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 (二)主要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煤矿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煤矿职业病高发势头,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煤矿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报送率,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检测、评价报告实施及报送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要求。 (三)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为核心,通过行政执法、政策指导、舆论引导、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深化粉尘与有毒有害等职业危害治理,加强职业危害监控,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四)基本要求。强化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督,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严肃处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严格落实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明确煤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煤矿作业场所监督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部位、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煤矿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要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着力制度建设与档案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省煤管办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要求培训合格;煤矿接触职业危害的一线从业人员应在属地煤矿培训部门或其他培训部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要求培训合格。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煤矿作业场所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依法做好材料报送,认真开展告知工作。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如实向省煤管办报送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及管理防治规章制度;报送检测与评价报告;报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将变更报送。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严格落实监护制度,切实搞好职业病防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六)规范工艺技术标准,确保现场科学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煤矿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要将煤矿职业危害治理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结合起来,坚决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职业危害严重的煤矿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向规模化、集约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煤矿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力促煤矿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平,完善防护装备,加强个体防护,尽快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有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严格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有毒有害物质。确需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其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煤矿改进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七)严格落实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履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3年要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煤矿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 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报告规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煤矿和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病人,要及时向省煤管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件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事故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九)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与鉴定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煤矿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制度先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要重点完善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报送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四、完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煤管办要加大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严格把关,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培训等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及时治理整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要完善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并实行归口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二)强化统计分析。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煤矿职业病直报统计系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要定期对上述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为职业健康监管提供服务。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发布制度。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煤管办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将统计情况通报同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加大防治投入。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要切实加大对煤矿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检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配备职业病危害执法检查装备,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各煤矿要足额安排煤矿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安排必需的职业病预防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完善监督检查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水平和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能力。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遵照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加快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咨询、应急救援、职业卫生专家库等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真正发挥专家参与职业病危害监管执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科学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切实为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积极争取和运用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方式,为煤矿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五)建立协作、问责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联席与通报制度,既各司其责,又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煤矿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存在煤矿职业病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阻挠执法、重大职业危害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整改指令和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的煤矿单位,要列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黑名单”,由省煤管办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发改委、国土资源、国资委、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会、金融、征信系统等部门,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由省煤管办出具行政处罚、职业病防护措施已落实到位的意见。 (六)强化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要把执法检查作为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全面启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各地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执法检查覆盖率。建立互查互检制度。全省每年至少举行1次职业病防治互查互检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未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培训、作业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报送告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未履行“三同时”规定、未设置和有效运行防护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煤矿及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1年中发生2次及以上或连续2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责任轻重,给予降职、免职、甚至撤职处分。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煤矿要大力宣传有关煤矿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煤矿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同时要曝光职业病危害典型事故案例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存在职业危害的煤矿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皆有权向职业健康监管部门举报煤矿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要发挥劳动者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要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在依法严厉处罚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省煤管办及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省煤管办及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事项要按规定认真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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