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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