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6〕155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8月29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
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关闭退出,按照《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妥善做好职工安置是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关键和难点,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坚持企业主体与地方指导相结合。煤炭钢铁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实施产能退出、兼并重组等工作中,要制定详实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所在市、县级政府要履行指导、组织、监督和促进再就业责任,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坚持企业内部转岗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鼓励企业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指导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进行内部创业,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多稳岗转岗、少下岗失业;加大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力度,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转岗人员尽快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坚持落实政策与分类推进相结合。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分流安置工作政策统一。根据不同企业情况,明确具体分流安置方式,实化细化相关措施,做到“一企一策、一矿一策”,分类推进职工分流安置。
——坚持职工分流安置与保障权益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同时注意做好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职工安置渠道
企业主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通过内部转岗、内部退养、职工安置服务中心托管及劳务输出、社会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渠道,积极稳妥做好我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
(一)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并采取稳岗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2.支持企业依托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承接外包项目等方式,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11〕293号)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即A类专业每人补贴400元、B类专业每人补贴350元、C类专业每人补贴300元。
3.支持企业开展“双创”活动,通过“互联网 ”、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等方式,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大力支持煤炭钢铁企业优先开发矿井周边山地、林地、土地等资源,发展第三产业,分流安置人员。
4.鼓励多元发展的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调剂,将煤炭钢铁等过剩产能板块的职工分流到本集团其他产业板块,减轻企业分流职工成本。
(二)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根据我省最低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退养期间个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标准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并计算缴费水平和相关待遇。依托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工作。
3.若企业主体消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主体消亡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由企业所在集团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4.退养人员要在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三)职工安置服务中心托管。
1.支持企业建立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对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短期内难以集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通过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托管劳动关系、开展集中培训。对企业开展的集中培训,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11〕293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即A类专业每人补贴400元、B类专业每人补贴350元、C类专业每人补贴300元。
2.加强企业、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结合当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规划,建立煤炭企业、所在地政府向所在地产业输送员工对接机制和企业间员工调剂机制,根据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通过采取劳务派遣、借调等形式,合理调剂企业间用工,缓解职工安置压力。
(四)促进社会再就业和创业。
1.密切关注煤炭钢铁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隐性失业和下岗分流情况,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对拟分流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按A类专业每人800元、B类专业每人700元、C类专业每人600元的标准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对煤炭钢铁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方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劳务输出,拓宽就业门路。
4.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照创业意识培训每人200元、创业实训培训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支持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开展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煤炭钢铁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
(五)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情况,对国有企业合同人员因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且家庭没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要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尽可能多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要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还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使用派遣劳动者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变更保险关系手续。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煤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煤炭企业做实后进行转移,自行管理期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落实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至少对失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培训;对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招用失业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安置补助。以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对已认定的企业工伤人员,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五)支持煤炭钢铁企业逐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仍实行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的省属企业,要将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原由企业支付的高于地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省属企业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要在纳入属地管理时一次性缴清,因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缴清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成建制分流安置人员,煤炭企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本单位人均统筹基金结余标准向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医疗保险基金。封闭运行的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后造成地方医疗保险经办能力不足的,当地政府可适当增加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编制,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六)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开展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工作,申请核准后,可缓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省政府研究并通过改革解困方案的特困企业,在方案明确的改革解困期间,补齐上次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再次申请缓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省骨干煤炭企业可以将扣除经审核确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后的工资总额作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年限
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信息要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工分流安置信息系统,录入系统的职工享受以上各项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录入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的在册职工;二是依法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三是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原则上,企业外部劳务中介机构的派遣工不作为录入系统人员。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本方案的政策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进一步明确富余人员安置组工作职责,抽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三煤一钢”(平煤集团、郑煤集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钢集团)部门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充实到富余人员安置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
(二)落实地方责任。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民政、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化解产能过剩中职工安置工作。要履行指导、组织和监督责任,负责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要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主体责任,免费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负责开发公益性岗位,做好符合条件困难人员的托底安置工作。
(三)摸清职工安置底数。各有关市、县级政府和企业所属集团公司要按照我省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总体方案确定的具体要求,明确企业具体分流安置任务、拟分流安置人员,摸清拟分流安置职工底数和就业需求,厘清企业和职工之间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债权债务关系,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建立职工分流安置信息采集报送机制。
(四)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有关市、县级政府和企业所属集团公司要指导煤炭钢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再就业帮扶、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重要内容。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有关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筹集安置资金,适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五)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要高度关注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识。组织专门人员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正确引导企业和职工预期。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依靠工会、共青团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明确责任人,采取“一对一”包人的办法做细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思想稳定。
(六)加强资金保障。按照企业内部解决、政府适当支持、社保就业专项资金帮扶、申请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等原则,妥善解决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费用。有关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可能涉及的欠费欠薪、经济补偿、再就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落实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政策,确有困难的,要加大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力度。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地方的支持力度,化解过剩产能中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强化风险防控。有关市、县级政府和企业所属集团公司要明确责任,对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风险防控预案,明确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对职工安置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区域性失业率大幅攀升。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防止发生群体事件或无理闹访。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依法依规解决工资拖欠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深入宣传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职工分流安置的经验做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