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6〕153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8月29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
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煤矿关闭退出,按照《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要求,现就支我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引导退出奖励政策
按照关闭进度和关闭矿井数,省级对关闭退出矿井给予奖励。2016年每关闭一处奖励300万元,2017年每关闭一处奖励250万元,2018年每关闭一处奖励200万元,2018年以后关闭的不奖励。
矿井所在地市、县级政府可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
二、采矿权价款退还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三、操作程序
(一)关闭退出矿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办)审核验收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由省审计厅跟踪进行审计监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逐矿核实已缴采矿权价款后,按财建〔2016〕110号文件规定测算应退价款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