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外组〔201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学校,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8月29日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要求,进一步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高等学校和各级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党组)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第四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应着眼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我省教育科研领域国际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第二章  分类管理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实施导向明确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具体指:
(一)出国进行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学习进修、教学项目课程对接、赴国外教育机构任教或示范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科学领域或学科范畴内的研究,参加有组织的教育科研交流项目等活动。
(二)出国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规定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
(三)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或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四)在教育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出国执行与其在国际组织中的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第六条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  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按中办发〔2013〕16号和豫办〔2013〕12号等现行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执行,实行限量管理。第三章  年度计划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出访任务性质,科学制订分类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应列明组团单位、团长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主要任务、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团组人数、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本单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此类年度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报备:省属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备,省直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门报备,省辖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市级以下科研院所向其市委外事办报备,省直管县(市)科研院所向其县(市)党委外事办报备,最后经统一汇总后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外事办)报备;省属科研院所直接向省委外事办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未列入计划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并同时按规定报备。
第十一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其他出访年度计划,仍按原规定管理和执行。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三条  我省各高等学校中层及以下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由其单位直接报省政府外侨办受理审批(报件时应注明“此团已列入本校××年度××号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省属高等学校同时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属高等学校同时抄报其市委外事办备案,省直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国执行此类任务,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需持普通护照(主要对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者)或持外国护照等特殊情况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制订年度计划应经过出国经费审批部门核准,认真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应加强与任务审批部门的审批联动。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普通护照等特殊情况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核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负起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团组和人员信息应按规定通过本单位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成果共享机制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公布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并在1个月内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提交由团长签署的出访报告,其中市厅级团组的出访报告抄送省委外事办。
第二十一条  省外事工作联合检查机制应对我省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善、滥用分类管理政策、擅自持普通护照出国或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搭车出访、照顾出访等违规违纪行为,应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教学科研人员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平稳、有序开展。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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