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13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 为鼓励投资建设管输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一、我省管输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储气设施的投资与运行成本,统一纳入本地配气成本考虑。二、各管输储气设施年度经营情况在定期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同时,要抄送我委。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亦请及时函告我委(价格管理处)。 2016年10月26日 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