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事业〔201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二、政策措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2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3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4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5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6离岗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原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7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原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9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提前与原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原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三、申办程序(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2单位审核。单位对离岗创业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并作出书面决定。3签订协议。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4备案。协议签订后,事业单位将离岗创业人员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单位书面决定及离岗创业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二)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或期满需要返回原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单位审核。原单位了解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并审核离岗创业人员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安排工作。3签订聘用合同。返岗人员与事业单位续签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4备案。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四、有关事项及要求(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再申请离岗创业。(二)离岗创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原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三)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四)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离岗备案或岗位聘用备案手续。(五)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拓展创新创业渠道,为其离岗创业提供必要支持。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其有关具体人事管理问题,在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服务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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