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9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为了合理引导我省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我省光伏发电属Ⅲ类资源区,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我省风电属Ⅳ类资源区,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二、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我省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光伏电站Ⅲ类资源区、陆上风电Ⅳ类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电力公司依据招标形成的价格予以结算。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2017年1月4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