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煤炭经营企业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豫煤运〔2016〕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范围
全省在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备案的所有煤炭经营企业。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时限及方式
(一)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煤炭销售数量、煤炭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情况。
2.上年度煤炭经营情况,一是煤炭经营企业主要包括:生产、采购、洗选煤炭数量及煤炭分区域、分行业销售去向,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二是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应报告洁净型煤加工、销售情况。
3.煤炭经营中环保、计量、质量标准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储煤场地环保是否达标,计量器具是否规范,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以及违法经营受处罚和整改情况。
(二)报送时限
1.煤炭经营企业应在3月20日前将2016年度煤炭经营信息报告报送至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月27日前汇总完毕报送至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三)报送方式
1.煤炭经营企业报送方法。煤炭经营企业向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同时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材料,其中煤炭经营企业填报《201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填报《2016年度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经营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
2.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方法。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按《201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信息报告表》和《2016年度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经营信息报告表》统一格式,汇总本辖区内备案企业上报的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信息,以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上报至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年度经营信息报告是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是各级管理部门获取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形势、提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托,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煤炭经营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年度报告对煤炭经济运行分析决策的基础作用,确保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煤炭经营监管的相关规定,在要求时间内向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经营信息,报告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企业年度经营信息报告与日常监管有效结合起来。要组织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经营信息进行核查,主动向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检、煤炭执法等相关部门及诚信机构发函征询对企业违法经营处罚及企业诚信经营等相关情况。对报告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的新办法、新措施,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上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贾太平 联系电话: 0371-65507660
邮 箱:jtpmtdyc@163.com
附件1. 201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信息报告表
2. 2016年度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经营信息报告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