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引沁灌区和广利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引沁灌区和广利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276号焦作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你们《关于调整引沁灌区、广利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请示》(焦发改[2016]34号)收悉。为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效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和省价格成本监审局供水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两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通知如下:一、终端用户的供水价格。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对终端用户的供水价格,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实行协商定价。两灌区与终端用户的供水价格,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二、对非终端用户的供水价格,统一调整为0.35元/m3,供水计量点为供、用水双方产权分界点。对于不愿协商定价的终端用户,也可按此价格执行。三、水价收入应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杜绝不合理费用开支,确保水价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提高工程供水效能。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水 利 厅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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