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和《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于2017年4—5月开展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年审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设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服务场所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等。三、年审机关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年审机关),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审工作。四、年审时间年审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审的,应当提前向年审机关提出延期年审申请,经批准延期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五、年审程序(一)年审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参加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进行年审登记,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三)提交年审材料包括:1、《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附件1);2、2016年业务开展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总结;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及对应收费金额清单,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协议、履约情况,年度经营收入情况;6、专职工作人员从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8、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人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四)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年审机关可结合实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五)经过年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出改正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处罚:1、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的;2、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4、被投诉未处理完结的;5、长期(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6、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7、未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以及不接受实地检查的;8、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其他情况。(六)对年审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机关要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做好年审记录,建立年审档案,公布年审合格机构名单,并及时向有关注册登记机关通报情况。未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行失效。六、工作要求(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将其作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要制定周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注册登记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工作。(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不断优化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持有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职称、学历证书的均可认定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质人员;年审情况纳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强化指导服务,多方面听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信息统计汇总和总结工作,于5月底前将每个年审合格机构的《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附件1)、《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汇总表》(附件2)和年审工作总结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王晨阳 联系电话:0371—69690090 电子邮箱:wcycn111@sina.com附件:1、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docx          2、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汇总表.docx      2017年4月13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