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17〕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精神,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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