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劳动关系
标  题:  关于发布河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7-06-22
发文字号:  豫人社〔2017〕46号
关于发布河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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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一、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实施意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应当处理好职工工资增长与化解过剩产能的关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按照2017年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又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要切实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实施要求各省辖市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处理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关系,兼顾国有企业改革整体推进情况,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尤其是要指导煤炭钢铁行业处理好化解过剩产能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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