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第一批终止和解除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通知》(国科企金函﹝2017﹞2号)、《关于2017年第二批终止和解除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通知》(国科企金函﹝2017﹞3号)要求,现将2017年终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合同管理”第三款“合同的终止”中对资金清算及罚则要求,“对已拨付经费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要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国拨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对拒不退还剩余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对本辖区终止合同项目进行财务清算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备案。
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公告此批终止合同项目和承担单位,相关信息也将在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今后不再受理被终止合同项目的承担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领办的其他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联系人:张卫风
联系电话:0371-86561672 附件:
1.《关于2017年第一批终止和解除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通知》(国科企金函﹝2017﹞2号)
2.《关于2017年第二批终止和解除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通知》(国科企金函﹝2017﹞3号)2017年6月28日
关于2017年终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通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