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就业促进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07-24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签: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 规范相关统计口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高校毕业生。(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六)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人员,是指按照《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要求,通过下列渠道安置就业的去产能企业职工。1、内部分流。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技术、设施、场地,通过企业内部挖潜,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稳岗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政策支持,实现职工内部分流安置。2、转岗就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通过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政策扶持,帮助其找到工作岗位或自主创业。3、内部退养。对于年龄较大、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确实比较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企业同意,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进行内部退养。4、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就业确实困难的大龄职工和零就业家庭职工,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一对一建档立卡的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二、明确实名数据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包括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和城镇自然减员人员实名台账。城镇新就业人员新就业前身份为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职工的,其实名台账应分别单独列示。实名台账数据的获取渠道包括:一是公务员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掌握的实名数据。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协调工商、统计等职能部门获取的实名数据。三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所收集的实名数据。(一)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台账数据来源1、机关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公务员管理机构提供新招录公务员的实名数据。2、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提供新招录事业编制人员的实名数据。3、企业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一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所收集的辖区内各类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实名数据。二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的实名数据。4、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新注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者的实名数据。5、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主管机构负责提供。6、灵活形式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一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所收集辖区内灵活形式新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二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新办理档案托管、人事代理、代缴社会保险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三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办理社会保险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7、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实名数据。一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二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8、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数据。各地要以身份证号码为准认真做好实名数据的校核比对工作,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同时,还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重点企业用工监测情况、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通过实名登记和帮扶实现就业情况以及统计部门调查统计的就业失业数据进行校验印证,从而确保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完整真实。(二)城镇自然减员人员实名台账数据来源1、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名数据。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登记人员的实名数据。2、伤亡人员实名数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因工伤死亡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实名数据。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主管机构负责按月填制《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城镇自然减员人员实名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2),根据实名登记情况表汇总填制《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统计情况(汇总)表》(附件3),经校核后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统计情况(汇总)表》上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主管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汇审填制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统计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厅;省直管县(市)按规定时间直接上报省厅。原就业统计报表《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EP1表)的报送时间和方式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指标口径及统计报表要求,全面、如实、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数据,不得重报、漏报、迟报。三、 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对研判就业形势,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和改进就业促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有关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国资、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校核和上报,并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向就业主管机构提供相关实名数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用人单位和就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进行日常巡查、企业劳动保障年审时,应审查企业是否为新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应主动告知用人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先行办理就业登记。要通过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等实名台账真实完整。(二)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和重点督查的重要内容,逐级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省厅将不定期督查各地城镇新增就业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名台账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将督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与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等挂钩。对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及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重点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站所、社保经办窗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和就业失业人员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的办理流程和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优惠政策,争取用人单位和就业失业人员主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营造推进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首次填报《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统计情况(汇总)表》时,请一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就业主管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联系人及电话:就业办统筹就业处  贾洪静 0371-69690311(兼传真)附件 1.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汇总)表.xlsx2. 城镇自然减员人员实名登记情况(汇总)表.xlsx3. 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统计情况(汇总)表.xlsx2017年7月4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