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汝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相关规定和改革精神,指定市场主体、制定交易价格,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入汝州市天然气配套安装市场,影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汝州市人民政府及时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主动递交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燃气初装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承诺整改时限。汝州市人民政府在整改时限内出台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汝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汝政文〔2017〕268号),并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文件予以废止,消除了限制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社会后果,规范了行政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避免过度干预市场。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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