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1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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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156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7〕1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2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高校申报或调整我省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推动学位授权点的存量调整,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修订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评审指标体系,规范流程,简化程序。学士学位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自主审核,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开展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工作。有序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支持符合标准的高水平大学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提升综合实力,突破培养年限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改革评价监督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强化评估考核结果应用,将研究生培养资格、教育资源分配与质量评估考核、论文抽检结果相挂钩,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完善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经省教育厅汇总报教育部备案。加强本科专业设置信息服务,健全专业供需预警机制和专业设置抽查制度,引导高校根据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设置调整专业,增强专业结构调整的前瞻性、专业设置的针对性、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实施专业评估,开展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抽查,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高校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以及教育部门的专业建设规划要求,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提高专业设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集中力量办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集群),重点设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产业的相关专业,减少或取消设置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相关专业。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不规范、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一)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研究制定适合省情的高校人员总量核定和使用管理办法,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标准、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自主决定聘用人员等,建立健全岗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在不突破规定岗位结构比例与最高等级前提下,高校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结构比例,可对专业技术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和内部各等级之间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三)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人员总量内,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适时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工作,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一)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高校要将招聘实施方案、招聘公告、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拟聘人员等信息分类在学校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网站公布、公示,聘用结果报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要建立公开招聘巡查、抽查、投诉等制度,完善招聘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和规范人才编制管理,省编办每年核定一定数量人才编制,用于高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简化程序、特需特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工作。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办理聘用认定、人员流动、工资等相关手续。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一)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从2017年起,向全省所有普通本、专科高校和成人高校下放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和科学研究、工程、会计、卫生、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自主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自主评审单位中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通过外聘专家或委托评审等方式开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教师师德表现作为评聘首要条件,对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要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评聘中的比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对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等不同岗位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要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三)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及监管。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巡查、随机抽查、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完善评审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一)支持高校改革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差距在合理范围之内。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可自主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自主实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所需薪酬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二)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重点加大对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以及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重大战略需求、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人员倾斜。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六、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一)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改进省属高校差旅会议管理,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省属高校可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和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会议费标准。各省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或修改完善市属高校经费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高校自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国库后安排学校使用。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税务部门要执行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每年年底前,学校要将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牵头,各高校配合)

  (三)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前一年做好年度预算项目储备工作,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要完善内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

  七、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不断提升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深入研究高校党建工作特点和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党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基本制度,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内部制度体系,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政策法律的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修订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强化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制定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同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申诉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确保高校发展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建立完备的学术评价机制,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制定完善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高校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的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一)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对高校自主办学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凝心聚力,整体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要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 ”,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法规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细化实化落实办法,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支持改革事项落实,积极推进改革。省教育厅要指导各高校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大力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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