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单独制定、我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其他单位与我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设在我委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委内设机构、委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我委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需要就实施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针对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实际,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的;
(四)需要就我委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特有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二)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三)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四)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五)工作规划、计划、要点等;
(六)商洽性工作函;
(七)各种应急预案;
(八)人事任免通知、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等;
(九)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和编制的规定(“三定”方案);
(十二)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三)对公务员、机关职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四)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抵触和超出制定所依据的规定;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处(室、局)(以下简称起草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处室主办,其他处室配合。
第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深入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进行广泛论证调研。
第九条 起草处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处室或同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十一条 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及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其他参考资料;
(四)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认为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移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我委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内容。
政策法规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或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的送审稿,不得上报、会签、发文。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起草,与我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口处室进行业务审查后,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讨论通过后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委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2日内提交以下资料的电子文本,由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
(四)如需省政府批准,省政府的批准文件1份;
(五)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省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会向我委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起草处室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政策法规处负责通过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文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流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办理上报、会签、印发、盖章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内容严重违法、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豫工信内文〔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