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联无〔2017〕289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保障航空无线电安全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文广新局,省广播电视台及省级广播电视机构:
    今年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民航总局开展了加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在全省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我省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严重随意占用频率、擅自设台、超功率发射、超高发射等问题较为突出,威胁航空无线电安全。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频率使用和设台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申广播电视的频率使用和设台纪律,规范设台行为,严格频率和台站许可制度
(一)新设置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方案可行;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设置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二)新设置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必须逐级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省辖市、县(市)广电部门设置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省广播电视台及省级广播电视机构在全省各地设置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进行设台审批。
   设台前,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无线电设台许可批件,到台站所在地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具体设台批准手续,缴纳频率占用费,在取得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并接受当地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对在辖区内设置的所有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进行监管。
    省广播电视台及省级广播电视机构在全省各地设置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缴频占费、办理电台执照、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郑州无线电管理局尽快将所管理的省广播电视台及省级广播电视机构在全省各地设台的相关资料移交当地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
        三、规范和整顿随意占用频率、擅自设台、超功率发射、超高发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是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和设置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须持证开展无线电业务。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和整顿随意占用频率、擅自设台、超功率发射、超高发射等行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要严格按已核定的频率、功率、站址、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进行工作。对擅自变更已核定技术参数的,超功率发射、超高发射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随意占用频率、擅自设置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发射非法无线电信号的,要立即关停发射设备,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信号的监测
    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使用和工作情况进行监测、监听,掌握广播电视空中信号状况,定期对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排查无线电干扰。
         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要立即停止播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
    五、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健全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排查,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运行规范、频率使用安全有序,确保航空无线电安全,严守不发生重大无线电安全事故的底线。
联系人: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  李延飞  0371-65509824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杜  超  0371-65887209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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