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节〔2012〕813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和《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省厅决定组织申报国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详见附件3)。《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二)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详见附件3),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0日前,以及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附电子文档)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地企业实际,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工作,要严格把好申请关,做到申报材料真实,数据准确可靠。省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申报。

(二)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和工作情况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 系 人:崔旭升

联系电话:0371—65509953

邮    箱:hngxtjn@163.com

 

附件:1.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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