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气价格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办价管〔2018〕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深化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水电气价格放管服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县落实执行。一、认真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作(一)认真落实今年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等精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用电负担。(二)不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范围,由发用电双方利用市场机制确定交易电量和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三)主动做好价格服务,引导企业选择更换耗能设备、调整生产工艺、避峰用电、及时减容和报停变压器容量、提高功率因数等合理的用电和付费方式,节约用电,降低电费支出。二、认真落实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四)工商企业自建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企业自定。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短输管道可纳入配气成本,减少定价环节。(五)认真落实《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规定,从严监管配气价格,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建立内部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行为,降低用户用气成本。三、健全完善清洁采暖价格政策(六)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和我委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完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供暖阶梯电价等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居民利用谷段电价,减少取暖开支。(七)在今年采暖季前,各市县要确定本地独立采暖气量,建立独立采暖气价制度,确保居民采暖用气需求。四、规范供水定价行为(八)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45号)精神,农村生活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与村委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县级价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九)在制定、调整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时,应严格执行成本监审、成本信息公开等制度,需要听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听证。在水价调整时,必须建立工商用水同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十)鼓励各地探索工程供水单位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水价的市场定价机制。五、不断完善阶梯价格机制(十一)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不断完善阶梯水价机制。尚未建立阶梯水价制度的县城及建制镇,在调整水价时必须同步建立阶梯水价制度。(十二)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不断完善阶梯气价机制,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建立三档气价制度。(十三)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不断完善阶梯电价机制,引导居民合理科学用电。六、认真做好水电气价格放管服工作(十四)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认真做好水电气价格的放管服工作。属于竞争充分的价格适时放开,交由市场定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属于政府定价的,要严格定价程序,依法加强监管,努力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的价格权益。(十五)积极做好水电气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杠杆作用,引导用户树立资源节约意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