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8〕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10001-01-2018-0002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8〕32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
通  知

豫政办〔2018〕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省政府决定全面清理规范省级各类证明事项,共计231项,其中取消186项,保留45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清单管理

  凡纳入取消证明清单、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开具。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提供服务,确保不因取消证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增加或调整证明的,要按照程序报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和调整。

  二、加强工作统筹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取消证明的事项中,需要受理部门核实确认的,要通过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核实的方式办理;接受征询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反馈意见。对保留的证明,要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

  三、加强后续管理

  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公布取消的省级证明清单和保留的省级证明清单。各相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保留的省级证明清单,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保留的省级证明清单外索要证明、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违规设定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取消的省级证明清单

     2.保留的省级证明清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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