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劳动关系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08-16
发文字号:  豫人社文〔2018〕14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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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号)要求,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建立我省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建立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20年,建成国家、省、市三级企业薪酬调查体系。目前,我省企业薪酬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已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豫统函〔2018〕29号),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制度要求,做好与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并轨工作,建立当地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二)调查方法和频率。企业薪酬调查为抽样调查,省、市两级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方案,每年3—6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调查的为上年度全年数据,原则上以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分级抽取企业样本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使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系统,采取被调查企业填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调查,条件成熟时适当增加调查频率。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三)调查内容和范围。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省级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90个大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调整,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各地调查范围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可细化调查行业和职业分类。各地增加调查指标的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三、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企业薪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出版物等公开渠道分级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不晚于第二季度。我省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分步实施。2018年选取郑州市、安阳市、许昌市先行试点发布;2019年推广至全省各省辖市发布;2020年省、市两级分级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信息、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说明等。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信息主要包括:分职业中类、职业小类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分位值,分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分位值。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分位值、分行业门类分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分位值、分行业门类分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效益指标(主要包括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等)。分位值为高位数、上四分位数、中位数、下四分位数、低位数。各地根据市场需要可增加职业和行业更细分类的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后两周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信息发布时要明确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主要统计指标含义口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样本量等信息。省、市根据各自选取样本量、调查结果误差情况等参数确定本级调查满足发布要求的标准,并在数据发布时对该标准进行说明。对拟发布的数据要与统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原则上不满足发布要求的不发布,确需发布的应在发布时予以标注说明。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组织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配备调查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要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规划财务、电子政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调查统计人员、被调查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参与调查人员专业水平,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安排配套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部署、培训、资料印制、业务指导、数据审核、数据抽查、数据开发、数据发布以及工作人员交通和误餐补贴等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发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三)规范调查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抽取的样本企业开展调查,确保调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要严格实行逐级审核、逐级上报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核复核,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托系统内部的电子政务中心等专门机构存储、处理数据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数据,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调查企业要履行统计义务,负责调查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对拒不配合调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企业,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交由统计执法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将企业失信信息推送至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强化数据应用。要加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技术开发,深入挖掘、分析数据,定期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为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提供决策支持。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选树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相结合,将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价条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劳动关系、薪酬管理等政策信息服务,发布信息尤其要与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理解支持薪酬调查的稳定企业群体。各级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提供信息公示和查询服务。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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