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  失业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9-10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8〕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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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贫困县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对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贫困县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对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条件中关于参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由原来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充分发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作用,确保贫困县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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