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8〕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0001-01-2018-0008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1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8〕29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
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8〕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日

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

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健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能力明显提升,服务我省产业质量提升和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维护国门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落实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系统、持续监测我省主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法、依规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质监局、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完善热线电话、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消费者投诉和企业信息发送渠道,持续收集舆情信息。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开展质量安全伤害事故调查,强化对商品设计和制造中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加强市场采购、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质监局、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3.保障风险监测基础建设。围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和食品、消费品、机动车辆、装备制造、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推动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在郑州航空口岸、郑州东站铁路货运口岸、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经开综合保税区、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以及特定进口商品指定口岸、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重点外贸商品市场及集散地等,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完善风险监测网络。(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省商务厅)

  4.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积极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加快实现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的共享互通。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实现与进出口商品质量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以及国内外同类风险信息共享。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构建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与全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的对接。(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省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口岸办)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

  5.支持风险评估机构发展。鼓励各级技术机构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工作,支持技术能力强、辐射效应显著的技术机构申建区域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质监局、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工负责)

  6.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推荐我省专家进入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立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科研课题,鼓励相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技术、分析与评价程序、方法标准规范等研究,提高风险评估能力。(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质监局、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分工负责)

  7.强化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定期或即时发布重点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为制定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评价工作,适时报送评价结果。(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质监局、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分工负责)

  8.分类实施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进出口商品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预案。对需要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实施强制性措施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风险危害,按职责权限及时发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或提请国务院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发布风险警示。当进出口商品风险已减至适当程度,按权限及时解除风险预警。(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公安厅、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9.探索预警信息精准推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扩大风险信息受众覆盖面,提高公众对质量安全风险的认知度。(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公安厅、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0.健全快速反应措施。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强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分类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措施,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确保风险处置效果,直至解除相关措施。对需要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进出口商品的,要事前与进出口商品所在地环保部门协商。(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分工负责)

  11.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监管处置条件,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口岸风险监测,开展口岸风险应急处置演练,组织开展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评估,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口岸办)

  12.实施缺陷进口商品召回。统筹协调生产、进口、流通等各环节,强化监督抽查与缺陷召回工作联动。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不配合缺陷调查或不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信息核查机制,推动实现环保性能监测信息共享,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实施环境保护召回。(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公安厅、郑州海关)

  13.完善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对国外发布通报、召回、预警的出口商品,由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欺诈等问题遭退运的出口商品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风险的出口商品,纳入风险监测重点商品清单,开展追溯调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后续监管。(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14.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适时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将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对食品、消费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省税务局)

  15.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惩治。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制度,对质量安全违法企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对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戒到人。探索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对情节特别严重违法企业,责令其退出市场。组建、充实专业执法稽查队伍,加强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进出口商品品牌商、制造商、进出口商,以及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进行约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郑州海关)

  16.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充分发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完善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坚持线上治理和线下治理相结合,打击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行为。(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17.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司法厅、环保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郑州海关分工负责)

  (四)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8.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责任企业风险信息、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督促责任企业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19.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加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质量提升示范区以及示范企业建设,鼓励我省重点行业建设本领域国家级出口质量技术促进委员会。积极培育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地理标志、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标杆企业。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推动行业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郑州海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改革。加快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新型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体系,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实施进出口许可、强制性认证的商品,进一步完善入境验证监管制度,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责任单位:郑州海关)

  21.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鼓励企业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统一生产、流通、消费、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数据标准。综合运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对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进出口商品以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逐步健全从生产、检验、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过程追溯链条,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加强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完善责任主体定位和后续处置机制,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品牌创建等质量提升活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郑州海关)

  22.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建立、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科学评估其对我省重点产业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结合我省重点和优势产业,布局和建设若干行业领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2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升级发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平台,推进省跨境电子商务技术规则研究与风险监测中心建设。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标准化工程,打造“郑州模式”“郑州标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对处置机制,充分应用风险管理结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郑州海关、省财政厅)

  24.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国外质量安全通报、出口退货联合调查,探索出口缺陷商品通报和跨境打假执法协作,深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责任单位:郑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情况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上级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或措施。将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畴。(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健全口岸查验设施,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建立权责相适的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郑州海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开展“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等主题活动,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正确引导舆论热点,提升公众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质监局、郑州海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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