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豫科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和《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有关要求,为完善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信息资源,进一步推进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决定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专家队伍等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开放共享工作联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信息数据采集
    (一)采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均纳入采集范围。对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以及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纳入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采集内容
    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报送规范》(详见附件1)要求,主要包括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大型科学装置、单台(套)科研设施与仪器等信息。
    (三)采集要求
    各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采集工作,对仍有应录入而未录入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原则上暂停其下年度省财政资金仪器购置申请。各单位可登录省平台(http://www.hniss.cn)并按照填报说明(附件2)要求,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和设施统一录入省平台。各省直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工作。
    二、完善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专家库
    (一)征集条件
    1. 受聘于省内法人单位,从事科研仪器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在本行业中技能突出的专业人员,也可酌情选聘。
    2. 熟悉所在领域的发展状况,具备科研仪器相关知识,熟悉大型科学仪器管理、使用及运行;
    3.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无不良记录,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征集方式
    专家征集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符合要求的专家可登录省平台(http://www.hniss.cn)自行注册填报,专家需上传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首批专家申报推荐时间截至2018年10月31日,后期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审核方式纳入专家库。
    (三)审核确定
    省平台对提出申请的专家进行汇总及资格审核,综合考虑研究方面、行业领域和地区分布等原则,确定入库专家人选,组建专家库。
    三、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络机制
    (一)明确责任对象
    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明确1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本地区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明确具体责任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研究确定地市子站运营依托单位及团队成员。
    2. 各高等院校、中央驻豫院所、省属科研院所明确1名分管领导统筹管理本单位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推进本地区、本单位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 与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3. 配合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推进仪器共享工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本单位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络员信息(附件3),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平台工作邮箱。
    四、联系方式
    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联系人:曾  谦   0371-65957129  18137158036
    许  帅   0371-65957129  18135797795
    王  帅   0371-65957129  18137158037
    QQ群:828855423
    工作邮箱:hnisscn@163.com    省科技厅 马庆波  0371-86507702
    省财政厅 王庆杰  0371-65808626    附件:1.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报送规范
          2.省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填报说明
          3.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系人通讯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 9月25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国防科工局、郑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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