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职称管理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7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8〕12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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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发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选拔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促进实验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称。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可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对实验技术人员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四)申报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一致。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要求,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任职年限可提前1-2年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第八条  实验技术工作(一)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二)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三)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第九条  业绩成果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1条以上:(一)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二)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三)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七)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第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实验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和破格评审条件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以后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研究报告等原始材料。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省级成果登记。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第十五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第十六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第十七条  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第十八条  专利应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第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专利、论文、著作、教材不重复计算。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某项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论证,达到正高级实验师的水平要求,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第二十二条  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条件水平要求的单位标准。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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