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主题分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8-11-05
发文字号:  豫人社〔2018〕4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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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四、待遇计发(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0号)等规定执行。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五、工作要求(一)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信息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接续)及缴费手续时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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