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8〕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0001-01-2018-0012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8〕65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

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评价目标。通过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评价,构建责任有分工、规划有落实、进展有督查、奖惩有通报的监管体系,督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新局面,全面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始终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督导评价机制,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扎实履行教育职责,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二、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三、评价方法和程序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印发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全省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于每年3月中旬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

  (二)自查自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于每年4月中旬前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

  (三)监测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监测方案,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教师、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上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四)实地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监测报告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省督学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于每年5月中旬进行实地检查,并据此形成实地检查报告。检查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

  (五)整改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和检查组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反馈。接受检查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压实整改责任。责任部门要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并在本行政区域公开,于每年6月下旬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六)发布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检查、整改复查情况,并结合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参照此评价方法和程序执行。

  四、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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